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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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历史上曾经是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现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兴建此类景区,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并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道教界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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