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作出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作出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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