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开展哪些筹备工作?
答: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称民间非营利组织)。要设立这类社会组织,筹备工作不仅包括“硬件”(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等)的筹备,还包括“软件”(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等)的筹备。就“硬件”的筹备来说,现实中就有各类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建相应房屋建筑等;二是改扩建,指已有房屋建筑,但不完全适合用于集体宗教活动,需要改造;三是租用或借用房屋来开展宗教活动。就“软件”筹备来说,要物色宗教教职人员,成立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筹措日常维护经费等。特别要说明的是,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经过两道程序,即申请筹备和申请登记。
3、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别标准是:一是设立审批的权限、权利等有所不同。筹备设立寺观教堂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批准可以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经批准可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则不可以。二是要求具备的条件不同。寺观教堂建筑物产权归该场所或者宗教团体所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并符合该宗教的传统规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需要对照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
5、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如何产生?
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在递交《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的同时,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织的组建方案,提交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的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立民主管理组织。
6、《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7、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标准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验收参考标准》。
8、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实行民主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9、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合法收入?
答: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这些收入都是场所收入,不是个人收入,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10、个人、企业投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吗?
答:个人、企业投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事务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对个人、企业投资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处理?
答:《宗教事务条例》对个人、企业投资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是: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宗教团体,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国宗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不愿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的,应改作他用,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设立捐献箱(功德箱),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12、哪些人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答: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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