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联网宗教信息考试-宗教互联网管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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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1、什么组织有资格进行宗教教育培训?

答:只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才有资格进行宗教教育培训。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2、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怎样处理?

答: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宗教互联网管理考试。

4、什么样的宗教团体才是合法的?

答: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为合法。

5、申请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6、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关系是:就社会组织的性质来说,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由于宗教团体是由本宗教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代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对本宗教的教务活动(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协调的职责。如,《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负责筹建;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宗教教职人员要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要经宗教团体同意等。

7、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答: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包括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发放宗教宣传品,在救助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宗教传播等。

互联网宗教文化视频上传和信息展示需要办理许可证(参加浙江互联网宗教信息考试),审核人员需要通过考试和培训,全国代办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官网:muzhun.com(木准企业),联系电话:18300003210(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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