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举办者按照属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相关回执。
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在受理申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
科技、文广旅体部门应当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教育行政部门。未通过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专业审核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管理要求和填写规范见附件3);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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