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业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3.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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