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4. 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的,准予批准。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违者不予批准: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未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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