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量阶次:免予处罚
适用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仪式开始前被制止,或主动停止违法活动。
裁量基准:免予处罚。
裁量阶次:减轻处罚
适用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违法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活动。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
适用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对举办地群众生产、生活,或举办地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影响较小。
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低于16万元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3.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量阶次:一般处罚
适用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2.对举办地群众生产、生活,或举办地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舆情。
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3.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量阶次:从重处罚
适用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人员伤亡安全事故;2.对举办地群众生产、生活,或举办地交通等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造成严重社会负面舆情。
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高于24万元,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3.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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