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裁量阶次:
一般处罚
适用情形: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严格落实组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情况,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
裁量基准:
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
裁量阶次:
从重处罚
适用情形: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严格落实组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职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但拒不执行的;
2.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3.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裁量阶次:
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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