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公司,其经营范围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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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范围要求
科技公司:
软件设计与开发。
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
通信系统开发。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
软件批发。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集成电路设计。
数字动漫制作。
游戏软件设计制作。
计算机批发。
计算机零配件批发。
网络游戏服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增值电信服务。
字内容制作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软件销售。
计算机系统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网络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动漫游戏开发。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生物技术、自动化控制系统、仪表仪器、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市场营销策划,承接弱电工程,安防监控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
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
软件开发。
软件服务。
文化公司:
国学文化推广服务。
新闻业。
文化艺术咨询服务。
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
企业形象策划服务。
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
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
多媒体设计服务。
策划创意服务。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出版物零售。
出版物批发。
出版物互联网销售。
投资公司:
影视投资策划。
网络产品开发、销售、技术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从事广告业务。
实业公司:
网络文化经营。
旅游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电子出版物出版。
音像制品制作。
出版物互联网销售。
出版物批发。
会议及展览服务。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广告制作。
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
日用百货销售。
服装服饰零售。
服装服饰批发。
三、禁止的经营范围
宗教场所用品销售。
四、申请流程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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