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是什么意思?

行业动态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遵守其中第四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遵守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类和认定管理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原则。

开展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不得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网信部门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信用信息采集

倡导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签订由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定的承诺书,就依法诚信办网、加强用户信用管理、保护网民合法利益、抵制有害信息等作出承诺,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建立信用信息获取、更新、归集、发布、应用等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

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应当以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为依据:

(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获奖表彰,出具的检查通报、调查结果等;

(二)各主体提供的文件档案、历史档案等;

(三)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巡查记录、约谈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记录;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或文件;

(六)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并认定属实的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七)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书或文件;

(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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