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宗教界主体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能否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讲经讲道?
答: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宗教类型信息在线教育还需要提供: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公立学校);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网络表演);
(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5)完成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取得备案号)或完成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6)视频课程由具备上述5项资质之一的主体制作,且小程序开发者获得授权可在小程序内展示。
适用于在线教育、网络教育或者远程教育等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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